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5428某某与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5428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东,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习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经济开发区(爱普森药业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73228517X。
法定代表人:辛海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祝宏,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245省道东侧迎宾大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7983009843。
法定代表人:沙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习某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习某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丁铁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孟丽娟
书 记 员 宋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