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6民初8840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锦屏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245国道东侧迎宾大道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屏建设公司)、***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13820元及利息(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经被告**介绍,原告从被告***处承包瀛洲-**牵引线路工程8号塔、13号塔、18号塔基础施工工作,2019年1月3日工程结束。被告***从被告锦屏建设公司处承包该工程,被告锦屏建设公司从被告东能公司承包该工程,经调解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合计约516立方米,单价270元/立方米,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932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8月10日前给付5万元,剩余款项于工程结束后被告东能公司支付被告锦屏建设公司工程款一周内支付。被告仅支付原告3万元,被告**另欠原告4500元人工及吊车费。被告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原告诉求应予以驳回。2019年7月29日会议纪要约定的内容被告不欠原告工程款,原告主张的诉求无事实依据。会议纪要第三条约定被告替原告垫付的部分费用有***代原告施工队购买电缆线2250元,电镐800元、代缴原告施工队桩机打孔用电费用及房租共计2000元,8号塔基础工程实际方量4条腿为103.2方,因在浇灌中原告退场,所以原告实际上才浇筑两条腿为51.6方,实际工程款为51.6×270=13932元,原告多计算款项13932元应从中扣除,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3万元,剩余工程款因发包方没有决算完所附条件没有成就,故无法支付。被告与原告其他费用及断桩赔偿等问题与原告结账时一起决算。原告诉状中部分内容不是事实,原告的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诉求无事实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未签订合同,被告与本案无关。 被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与被告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不存在违法分包,被告已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锦屏建设公司。另东能公司与锦屏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1月9日出具审计报告,除了原告申请保全的钱款其他都已经支付给锦屏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经被告**介绍从被告***处分包承建110KV瀛洲-**线路工程8、13、18号塔基础工程。2019年7月23日,案外人江苏齐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会议纪要载明各方认可***实施了110KV瀛洲-**线路工程8、13、18号塔基础施工工作,***为**介绍给***在该项目上进行基础施工的劳务负责人,***与***锦屏建设公司在该工程上签订基础劳务分包协议,该公司为***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包单位。***承诺于2019年8月10日前结合自身经济情况支付部分工程款给***。会议另就其他内容做了约定。原告***、被告***等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 2019年7月29日,案外人江苏齐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会议纪要载明会议主题为110KV瀛洲-**线路工程农民工清欠协调会,该会议纪要载明经各方确认***实施了110KV瀛洲-**线路工程8、13、18号塔基础施工工作内容,合计约516立方米工程量(具体工程量以竣工图纸纸量为准),按照单价270元/立方米,**欠***施工费共计拾叁万玖仟叁佰贰拾元整(139320)。经调解各方同意,***2019年8月10日前先付伍万元工程款给***,在该工程结算完总包方***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工程款后一周内***向***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款全部支付后,如因***原因未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后果的,所有责任和后果由***个人承担。由**、***双方就该工程项目误工费、吊车租赁等其他方面费用再协商确定解决。被告**、***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被告东能公司系江苏齐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案中,东能公司对齐天公司确认的内容全部予以认可。 另查明,2018年11月29日,**向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因混凝土原因,所以补吊车费1500元,以工程款下来到账。2019年7月20日,**向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载明2019年7月20日,弄钢筋,钢板一共10个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今**到**线路塔基础工程8、13、18号塔机与***在***工地做,工程款与***老板钱到账后为总结算。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给原告3万元。 再查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与被告***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东能公司承担连盐铁路*****牵引站配套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合同就该工程其他方面做了约定。2018年11月12日,施工承包人东能公司与专业分包人锦屏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瀛洲变-**牵引站双回线路土建施工(一标段),协议书另就工程其他方面做了约定。2018年11月12日,东能公司与锦屏建设公司签订瀛洲变-**牵引站双回线路土建施工(一标段)变更协议,对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变更。东能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内容为2019年1月24日、3月26日分别支***公司72.48万元、97万元,累计支付169.48万元为合同价款的70%,剩余工程价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单位审定后支付。目前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2020年1月9日,江苏苏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瀛洲变-**牵引站双回线路土建施工(一标段)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内容涉案工程验收合同,正常投产使用,经审核,审定工程结算金额2648629.22元。庭审中,东能公司称除了被原告保全部分款项,其他已支付给锦屏公司。本案中,原告保全被告东能公司款项12382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江苏齐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会议纪要载明,**欠***施工费139320元,***2019年8月10日前先付5万元,工程结算完成后,总包方东能公司***公司工程款一周内,***向***支付剩余工程款。东能公司对该会议纪要内容予以认可,**、***、***在会议纪要上签名,故对该会议纪要的效力,本院予以认可。庭审中,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工程总价款已经审定,除了原告保全金额外,东能公司已向锦屏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故***向***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应按约定向***支付工程款139320元,其已支付30000元,还应支付109320元。**签字确认的吊车费15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签字确认的10个人工,因在会议纪要上明确载明误工费另行协商确定,且工作内容在***施工内容之外,故对该部分人工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人工费标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按被告认可的100元/工计算,共计1000元。**、***共计应向***支付工程款109320元+1500元+1000元=111820元。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应予支持。本案中,会议纪要确认***直接向***支付工程款,但***并没有放弃向**、锦屏公司、东能公司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故**、锦屏公司、东能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至2019年8月10日尚有20000元未付,应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余款项因在原告起诉时尚不具备给付条件,故对该部分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起诉时,除未按时给付的2万元外,其他工程款尚不具备给付条件,故对诉讼费、保全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1182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6元及保全费1139元共计3715元,由原告负担3062元,由被告**、***、江苏锦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53元(原告已预交,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周 永 人民陪审员 徐 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展 昊 书 记 员 ***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和上诉须知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收款人: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0×××94 开户行:***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三、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账号 当事人可以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对方权利人或者交纳至本院账户,收款人户名:***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账号:(32×××99-013260)开户行:***建行海宁西路分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