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22民初7872号
原告:江苏舒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
原告江苏舒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1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舒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江苏舒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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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