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民终2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咸德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启铭,男。
原审被告: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2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20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限届满,上诉人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市德胜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万子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