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6704号
申请人: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谈家干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60524。
法定代表人:凌跃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34043。
法定代表人:祁立柱。
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洋公司)与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申请人溢洋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二建公司价值2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溢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二建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卜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