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

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446号
申请人: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迎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MN1FN01。
法定代表人:沈卫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谈家干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60524。
法定代表人:凌跃成。
申请人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申请人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价值295208.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宏升绿能塑胶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295208.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何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