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4668号
申请人: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谈家干155号。
法定代表人:凌跃成。
被告: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科技大厦C26-A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星文。
原告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江苏溢洋水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