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1900号
原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江苏***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九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百成数码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城区工业园区根思西路111号长顺创谷智慧健康医疗产业园12幢B**1-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佳公司)与被告江苏***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泰兴市九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源公司)、江苏百成数码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成公司)、***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门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引发的诉属于不同的诉,不应在一案中审理,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仅限于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安佳公司与**公司、九源公司之间系围绕泰兴市新嘉花园1幢101室-801室整栋房产产生的物业服务合同争议,而安佳公司与百成公司、博门公司之间系围绕泰兴市新嘉花园2幢101室房产产生的物业服务合同争议。上述两个法律关系所涉的物业标的物、物业产权人等均不相同,无法认定为同一事实,也不应合并审理。综上,安佳公司将不同的诉合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其可按照民事诉讼起诉、管辖的相关规定另行分别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689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