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2023)粤1803执1183号之二 ?? 申请执行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4190073Y,住所地为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680580896Q,住所地清新区太和镇107国道清新路段603号办公楼一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 有关申请执行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1803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44220.48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清新区国营笔架林场三坑滩村委会大卜坑土地〖证号为清新国用(2013)第00501669号,面积为64408.04平方米〗,土地存在抵押权,本院不宜处理。 由于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判决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清远市佰合谷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03执11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 ?? ?? 审判员  *** ??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 ??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