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9民初13938号
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北侧众创园5号楼A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5F73Q,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文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0948××××,住江西省***市昌江区中心城昌南拓展区(南湖新村)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乌兰察布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MA0PYFM49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杜尔伯特西街以北、正德路以西、昌盛东街以南、正和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67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