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保民,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桦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明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秀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鑫。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桦宇,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邹桦宇、唐明凤、万秀之、***、周鑫、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75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758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的诉讼案由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原审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起诉的多个被告中没有一名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本案标的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即便本案存在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地也应为标的公司即原审第三人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并非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理当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答辩称,1.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本案中,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作为债权人对于原审第三人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未能执行到位,故而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对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原审原告的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所在地,因原审被告未依法出资侵害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上述侵权行为,最终损害到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故一审法院作为损害结果发生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二)原审被告的侵权行为最终导致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审判并执行的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本案的诉讼管辖法院就应该是在一审法院;3.管辖权异议审查属于形式审查,一审法院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请及书面证据认定本案的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是正确的;4.本案虽涉及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但并不具有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不属于公司组织法诉讼。
被上诉人邹桦宇、唐明凤、万秀之、***、周鑫、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作为财产利益受损的主体,其住所地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审 判 员 曹海霞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晓军
书 记 员 储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