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612号
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4409768X,住所地靖江市孤山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范保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江苏明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732356375,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天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
被告:赵利新,男,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李辉,男,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男,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周俊,男,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第三人:南通永辉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967414711,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东路1088号未来景城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总经理。
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凤置业有限公司、赵利新、李辉、***、周俊及第三人南通永辉建材有限公司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亚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