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2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4409768X,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范保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58186N,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邹桦宇,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苏1282民初2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给付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合计356829.88元,约期自2021年6月起至2022年4月止,被告于每月25日前各给付原告28000元,约期于2022年5月25日前给付原告48829.88元。若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则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执行下欠全部款项。二、本起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6652元减半收取3326元,由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
6.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7.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申请执行悬赏,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且未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民初24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丽云
审判员  邹江川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袁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