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无锡龙广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6民初3482号
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4409768X,住所地靖江市孤山中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范保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华,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龙广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072717537N,住所地无锡五洲装饰城E4-405。
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保公司)与被告无锡龙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志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保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2053.83元,并自逾期之日(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风机及配件等产品,原告已按合同约定配送货物,但被告结欠原告款项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龙广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双保公司(乙方)与龙广公司(甲方)签订《瑞安五洲国际商贸城(南地块)风机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双保公司为龙广公司供应风机,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926225元。合同第18.2.2条约定:甲方逾期支付除定金及预付款以外的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逾期未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五(5%)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双保公司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截止2017年12月31日,龙广公司仍结欠双保公司350987.35元,此后双方还有其他往来。龙广公司还将无锡五洲装饰城E1-206房产抵给了双保公司指定的个人,抵掉了所欠156649.43元的货款。连同其他项目累计的欠款,龙广公司尚欠双保公司货款152053.83元未付。双保公司催讨不着,于2021年6月1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询证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保公司与龙广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龙广公司结欠货款152053.8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保公司要求其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双方采购合同中约定了按年利率百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现双保公司要求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无正当理由,不予支持。龙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权利,不利后果,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龙广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053.8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2053.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5元,由龙广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