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与中原工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624号
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范保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原工学院,住所地郑州市。
代表人:刘国际。
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工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伟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时任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