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

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执286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4409768X,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范保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苏128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同意支付原告江苏双保空调有限公司货款17万元,约期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2021年2月9日前支付5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5万元;若被告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立即申请执行下余全部款项且被告需承担按尚欠金额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的逾期给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F×××**的丰田牌小型车辆一辆,本院向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手续,将上述车辆予以登记查封,但至今未能扣押(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1月1日止)。
3.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委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信息。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于2020年11月0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
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通知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对本院调查情况进行查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逾期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明确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未查阅本案执行材料,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F×××**的丰田牌小型车辆已查封未能扣押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民初6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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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赵浩平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
书记员 陆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