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4391号
原告:靖江市江城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住靖江市江平路332号江城公寓。
法定代表人:蔡灿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君,靖江马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江市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321282724410355K,住所地靖江市新区开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亚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斌,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江城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靖江市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江城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徐 凯
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
人民陪审员 张状坤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