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万众安装装饰有限公司

江阴万众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江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澄民初字第1533号
原告江阴万众安装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43610-9,住所地江阴市香叶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晨(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江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70123-8,住所地江阴市五星路272、276、278号。
法定代表人江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万众安装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江城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万众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阴万众安装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万众安装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10元(原告江阴万众安装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万众安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俞小萍
人民陪审员  薛建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燕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