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满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满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健虎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0111执701号
金满田公司与健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做出的(2011)浦江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健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满田公司人民币1382759.19元;案件受理费20627元,鉴定费100000元,合计120627元,由被告健虎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金满田公司预付,被告健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健虎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满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健虎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健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03386.1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70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健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70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
终结(2011)浦江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吕春贵 执行员  吴明龙 执行员  马 丽
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