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

常州金诚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3662号
原告:常州**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金晓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东,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姝,江苏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新屋村。
法定代表人:蔡伯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霞,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斌,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严向东,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现住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常州**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严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2019)苏0404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原告常州**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苏04民终1079号民事裁定,撤销本案原一审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重新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追加严向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3月2日,原告常州**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489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2446元、原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46元,由原告常州**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勋
人民陪审员  皋 静
人民陪审员  祁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