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

3922某某与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392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新屋村。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X**路桥有限公司、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日,发包人上海浦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及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广电东路道路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承包该路段施工,工程价款为657万。后二被告将该项目雨水、污水、挡墙、通讯管线、土方外运等劳务承包给原告。后项目经结算欠原告劳务费2159219元。另外,2012年至2013年,二被告与他人合作内蒙丰胜奎煤矿项目,将土石方玻璃、挖机作业及原煤开采分包给原告。经结算,欠原告2187554.64元。上述两项费用被告均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4346773.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江苏X**路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本案涉及两个项目,故应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以劳务合同纠纷起诉,但涉及纠纷系道路施工,属于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原告明确本案选择广电东路项目主张权利,故本案应由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X**路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李 俊
审 判 员  马胜强
人民陪审员  吴宝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庄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