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辖终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新屋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上诉人***、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间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4民初3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承接的案涉工程实质为劳务作业分包,而非专业工程分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其中,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据此,本案中***并没有承包专业工程的资质,亦未从事过专业分包作业,故案涉工程分包实质应为劳务作业分包。根据案涉工程合同约定的作业内容来看,***在常州项目从事的作业类型主要包括:道路雨污水管道、通讯管道的铺设,外运土方、砌筑作业、人工清理道路垃圾等。***在内蒙古项目从事的作业类型主要包括:利用车辆挖土、拉土、拉煤、拉石头等。据此,***承接的作业仅是从一个复杂工程中剥离的简单劳动,案涉合同的标的是人工劳务,不涉及材料,合同价款亦是对劳务的报酬。此外,根据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共规定了60种专业承包资质和13种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承接的作业内容均不属于60种专业承包资质之列,而浇筑工程、管道架线作业等都己被文件明确系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按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首先,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子案由,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子案由,据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并列的独立案由。而本案实质为劳务作业分包而非专业工程分包,不能当然归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之列,应按劳务分包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其次,即使将劳务分包纠纷归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由之下,本案亦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据此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物权纠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且该法条己全部列举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纠纷类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这个子案由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并未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需适用专属管辖。此外,如前所述,本案实质为劳务费(人工费)结算与支付纠纷,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涉及的不动产建造、工程质量、造价评估等纠纷存在显著差异,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一审法对不动产纠纷进行了任意扩大解释,应予以纠正。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常州,中间门公司和***也都在钟楼区法院辖区内,而案涉内蒙古项目所在地远在我国北部偏远地区,如将该案移送,则不利于立案、开庭、申请执行等诉讼活动的展开,也不利于法院送达和调解等工作的展开,亦会增加双方的讼累,不符合经济节约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交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中间门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虽然认可本案实质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但裁定全案移送武进法院是错误的,应予纠正。***规避“专属管辖”是错误的,鉴于本案所涉两个项目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拆分诉讼标的,分别由各自的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广电东路项目有施工协议为证,内蒙丰胜奎项目双方签署有分包施工协议,且***提供的结算单明确载明系建设工程施工。如***不拆分诉讼标的,则应按***诉状所列的“主要争议工程”项目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诉状所列认为,广电东路、万达项目欠款2159219元;内蒙丰胜奎项目欠款2187554.64元,根据起诉标的,内蒙丰胜奎项目系主要争议工程项目。内蒙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依据最高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除呼和浩特、包头外,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当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案件仅作形式审查,不作实体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即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涉案相关协议及施工完工单、施工结算单等材料显示,在常州广电东路项目中,***负责道路、雨水、污水、挡墙、通讯管线等工程的施工,以上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故从形式上可以确定该项目施工协议所涉纠纷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内蒙丰胜奎煤矿项目中,***主要负责拉煤、拉石头、拉土、挖煤等工作,以上工作并非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根据中间门公司的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中间门公司承诺支付报酬,故从形式上可以确定内蒙丰胜奎煤矿项目施工承包协议所涉纠纷性质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在常州广电东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地址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故该项目施工协议所涉纠纷应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应当理解为原审原告起诉主张的原审被告不履行或违约履行的合同义务,在内蒙丰胜奎煤矿项目承揽合同纠纷中,涉案施工承包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诉请要求中间门公司及***支付劳务费及利息,该合同相对方的合同义务为按约向***支付劳务费及利息,故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居住地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福荣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王昊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方 茜
书 记 员 王沈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