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执恢1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生,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7252203346,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新屋村。
法定代表人:蔡伯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载明:被告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的利息,该款由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如被告不按约履行则支付原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40元,本院减半收取8520元由被告承担并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2020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80万元,剩余40万元由被执行人在2020年10月底前全部付清。如被执行人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执行款项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同时对被执行人江苏中间门路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措施。执行费14396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2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笑 一
审判员 代家军审判员丁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鲍 丙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