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执307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199号1幢18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卿亭,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润达新村21幢-5。
法定代表人:郝明芳。
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7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苏州金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空调设备价款839411.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9411.21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129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9年7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8月5日,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852931.21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852931.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