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5804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路199号1幢18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卿亭、赵鲁苹,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麦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西园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黄幼名。
原告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麦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546元,由原告苏州市宁静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