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易建设有限公司

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13191号 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路10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55774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4588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易公司)诉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建设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20000元、标书费1000元、履约保证金237400元,共计2584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8400元为基数,按4倍的LPR计算,自2021年11月24日起直至款项全部归还之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3.负担原告的律师费9000元。庭审时,原告明确不再主***费9000元。 事实与理由: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荷一路过江通道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于2021年8月邀请原告就衢州市荷一路过江通道项目洞门钢结构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进行投标。根据“项目部”要求和指定,原告先后于2021年9月2日向项目部银行账户转账投标保证金20000元,标书费1000元,2021年9月15日向被告中铁建设公司银行账户转账履约保证金2374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人民币258400元。2021年9月原告发现该工程己被他人承包施工,被告及项目部对原告亦无任何告知或函复。原告随即与项目部沟通,要求退还上述全部投标保证金、工程标书费、履约保证金,但遭到拒绝。原告认为,被告邀请原告进行该工程的投标工作,原告依约交纳了投标保证、工程标书费、履约保证金,但是被告未经合法程序,便将该工程发包给了他人承建,让投标人蒙受损失。《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委托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书写律师函催要人民币258400元,于2021年11月22日向项目部发送律师函,项目部于2021年11月23日签收。直至原告起诉日,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返还。 被告中铁公司庭后提交书面状辩称:1.被告中铁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根据原告提供的招标及投标文件,原告参与的是被告中铁建设公司组织进行的招标,投标函等均载明招标人是被告中铁建设公司的项目部。被告中铁公司对该招标并不知情,未参与该招标过程,非本案适格被告。2.原告对被告中铁公司的诉求缺乏依据。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对招标人是被告中铁建设公司,款项实际支付给被告中铁建设公司的行为是明知的,其应向被告中铁建设公司主张权利,向被告中铁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中铁公司的诉求。 被告中铁建设公司辩称:1.不认可利息算法。2.不认可退还履约保证金、标书费用、投标保证金。3.2021年7月9日,我方与原告代表徐淑辉、***对荷一路项目钢结构工程进行洽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徐淑辉、***使用原告资质,作为后续签约、付款等履约使用。之后我方多次催促徐淑辉、***二人提供签署合同相关资料,二人拒不配合。我方于2021年10月8日发函《关于要求原告完善合同签订的函》至原告,催促其尽快完成合同签订相关事宜,原告未予以配合。因此,我方并非主观不与原告签署合同,合同未签署是由于原告不配合。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中铁建设公司衢州市过江通道工程项目经理部就衢州市过江通道工程项目经理部钢结构工程作出《招标文件》,载明:第一部分招标公告1.衢州市荷一路过江通道工程项且已由我单位中标,现已具备施工条件,为了加快该项目整体工程建设进度,现就隧道洞门钢结构所需施工分包单位进行内部模拟招标,特此公告。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已在招标人处办理了准入备案且有意参加投标者的,请于2021年6月18日9时00分至2021年6月18日18时30分前将投标申请表、身份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人指定的电子QQ邮箱409×××@qq.com(发资料时必须在邮件标题备注投标单位名称,例:XXX公司XX项目XX分包工程投标申请资料)。4.2.本次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账户汇出。本次招标不接受个人汇款。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应密封送交,招标资料也一并交回。5.2.投标文件应在2021年6月21日9时以前送至招标,逾期送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第一卷投标人须知23.投标人在获得项目招标文件前,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2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若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不能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则取消其投标资格,中标通知书下发后7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中标人缴纳补足。标书费每个标段或包件投标人收取标书费1000元。根据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包件数量计算收取,投标人不予退还。36.合同签订前,应向发包单位缴纳不超过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应通过分包企业账户汇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五日之内足额缴纳,否则视为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并办理完毕合同、结算手续、签订合同、封账协议和合同终止书后无息返还。备注:项目招标文件售价每份1000元,购买后招标人不予退还。 2021年9月2日,原告作出《投标文件》,载明:一、投标函1.我单位已仔细研究了中铁建设公司衢州市过江通道工程项目经理部钢结构工程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5336356.60元的投标报价,总工期90日历天,按合同约定进行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5.随同本投标函,我单位出具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如我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或在接到贵单位中标通知后5日内未能提交履约担保,贵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金,另选中标单位。 2021年9月2日,原告向中铁公司荷一路过江通道项目部名下银行账户转账两笔,包括转账20000元,备注用途为衢州市过江通道项目钢结构工程投标保证金。转账1000元,备注衢州市过江通道项目钢结构工程标书费。 2021年9月15日,原告向中铁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转账237400元,备注衢州市过江通道项目钢结构工程履约保证金。 2021年11月23日,原告向中铁建设公司发出律师函,称:2021年9月底,原告发现案涉工程已被他人承包施工,贵司及项目部对中易公司亦无任何告知或函复。原告随即与项目部沟通,要求退还投标保证、工程标书费、履约保证金共计258400元。但是,遭到拒绝。贵司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为贵司在收到此律师函七日内将委托人银行转账的258400元退回。 2022年1月5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就徐淑辉诉中铁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浙080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查明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7月22日,徐淑辉与中铁公司签订《荷一路过江通道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洞门钢结构工程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衢州市荷花一路过江通道洞门钢结构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总包干价400万元,无预付款;2021年9月20日前完工,9月30日前完成验收。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至2021年9月24日完成主体工程。同年9月30日,荷花一路过江通道开通试运行。徐淑辉与中铁公司因工程款及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另查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对已完成洞门钢结构主体不符合图纸的部分已经着手整改,已拆除无法继续使用部分,保留能继续使用的主柱。徐淑辉已经实际退出施工,双方均认可合同已实际解除。 为证明中铁建设公司与原告代表工作对接及函件,中铁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与案外人徐淑辉、***的微信聊天记录。 1.与案外人徐淑辉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7月9日,***添加了徐淑辉微信,并向徐淑辉发送《第七册洞门设计.dwg》、《0604西洞门-结构.dwg》等文件,并说:“这个是之前的招标文件。”徐淑辉:“收到,我先看一下。”2021年7月11日,徐淑辉:“你好,我这边在做详细的预算,大概13号出来,到时我再给你送过来。”***:“能早点就尽量早点的吧,现场初步估计有多造价的。”徐淑辉:“好的,初步估计大概都要400多万了,等预算做出来再说吧!”2021年7月14日,徐淑辉发送名为《改-封面-荷一路过江通道工程.xls》、《Z1建筑装饰工程.xls》文件。***问:“计划工期多少的,最短。”徐淑辉:“二个月。”***:“这个是最低价吗?还有得优惠没?”徐淑辉:“可以优惠的。”2021年7月15日,***说:“你们后面是跟书记说410万不含税的吗?”徐淑辉说:“含税的。”***:“这个你们是谈总价包干,还是单价的。”徐淑辉:“总价包干的。”***:“假如按单价呢,我们那个清单你有吧?”徐淑辉:“我预算不是给你们了吗?详细的清单了,我们是没做的。”***:“不是,如果投标的话,是需要用我们的清单的,你们的单价能报多少?上次发给你们那个招标文件里面的清单。”徐淑辉:“单价你报个500万都没问题。”2021年7月16日,***:“你公司是中易建设有限公司是吧,这个公司在我们隧道局有没办理过准入证的?”徐淑辉说:“应该没有。”***:“那先办理一下吧,或后期用我们这边提供有准的公司投标?”徐淑辉说:“可以的。”2021年7月17日,***:“**,你们的报价,我们已经给公司反映了,你这边可以先测一下成本,看还有肯下降的空间,另外图纸及招标文件有什么问题,可以跟我反映。”徐淑辉:“好的,我先看一下。”***:“那天说的单价那,你弄了发给我吧。”徐淑辉:“我问一下好了没?好了就发给你。”2021年7月19日。***:“**,你准备一下合同的复印件吧,到时我们下午去看了也要看合同的。”“另一个我们这边工程可以着手准备材料这些,简单的协议我这边拟好给你签。”徐淑辉:“好的。”***:“你人员材料都着手准备哦,现场该对接的可以过来的。”“现场过来了找我先,我带你认识现场管理的人员。”徐淑辉:“好的。”2021年7月20日,***:“你那个公司资质抓紧哈。”徐淑辉:“好的。”2021年7月24日,徐淑辉发送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说:“**,你看一下这个行不行?行,我要么让他自己联系你还是怎么的?”***:“资料齐的话就行,按那个准入证办理。”徐淑辉:“我让他先联系你,你跟他将讲一下可以不?”***:“明天吧。”2021年7月28日,***:“中易的准入证弄好了没的?”徐淑辉:“还在搞快了,我叫他再抓紧一点。”***:“快点哦,还是用你的资质还签合同好点,其他的你后面去倒钱出来了麻烦。所以你要快点弄了可以走合同。”徐淑辉:“好的,好的,我再催催。”2021年7月30日,***:“跟踪一下准入证的事情,急着付钱。”徐淑辉:“好的,应该快好了,是要给我们打款吗?”***:“那这些程序不弄完赶紧补招标和签合同,哪里打得了款的。”***:“好的,我再催一下。”2021年8月2日,***:“你的准入证资料好了没?”徐淑辉:“好了,他说明天发给我,发来我就发给你。”2021年8月4日,***:“**,2个事情:一个准入证电子版赶紧发给我们,另一个昨天图纸修改了给曾总发过去,今天早上说了字是减少了一部分。”徐淑辉:“**好,好的,准入证电子版今天下午发给你,图纸今天晚点发给曾总。”2021年8月6日,***发送名为《中易建设有限公司….word》文件,并说:“在这个版本上修改,用电脑看,有备注。”2021年8月9日,***:“准入证修改好了没的?”徐淑辉:“我催一下。”***:“快点哦,弄完还要走开标流程的账和签合同。”徐淑辉:“好的。”2021年8月16日,***:“你们材料进场了没的?”***:“到场了。”2021年8月17日,徐淑辉发送名为《1-中易建设有限公司.doc》文件,并说:“**,你看一下,这样可以吗?”***:“我之前发给你那个招标文件,可以以中易的名义,把招标文件做出来,先不打印。”徐淑辉:“好。”2021年8月26日,***:“1.**按图施工,主梁等按现场已有的材料优化,间距改加密,这个也是给了你们开了绿灯,后续材料进场、定制前先与项目沟通,不要再出现类似情况。2.费用问题,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至440万,包含设计优化费用、量差等相关费用。你们这边进错材料肯定多多少少自己需要吃点亏,而且项目已经冒着风险改施工图。3.设计需要出安全验算数。4.工期必须保证十一完成,哪怕后面一点收尾的活,都必须保证主路线通。”徐淑辉:“好的,我下午过来一下。”2021年8月28日,***:“现在验算怎么样了?”徐淑辉:“还没好,我再催催他。”2021年9月1日,***:“那个验算出来没?”徐淑辉:“今天出来,晚点会发给你们的。”***:“基础在施工了没的。”徐淑辉:“快了,我刚刚也催过他。”***:“***、***这两个号码发给我一下,准入证需要。”徐淑辉:“好的。”“1395703768***。还有一个没发来,因为我也不知道他号码,叫**去问了。”2021年9月7日,徐淑辉:“**,这个我已经发给公司了,叫他在做了。”***:“明天早上9点,把标书拿过来吧,找3个人过来,过来拍个照。”2021年9月19日,徐淑辉:“你好**,合同能签了吗?”***:“没有,现在还在总经理处审批。”徐淑辉:“**大概什么时候能签。”***:“快的话,下个礼拜。”徐淑辉:“好的。”2021年9月27日,***:“市劳动监察支队要给隧道局和中易发通知,尽快解决。”徐淑辉:“知道了,我们在凑。”2021年9月30日,***:“今天节前最后一天了,必须把签好的合同拿过来。图纸也要过审。不然付款都要拖后。”徐淑辉:“我们下午过来。”2021年10月8日,***:“合同、图纸都怎么说了?”徐淑辉未回复。当日,***发送《关于要求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完善合同签订的函》,载明中铁公司荷一路过江通道工程项目经理部向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发函称:“我部自2021年7月份对你司发放洞门钢结构招标以来,对招标、合同等条款未反馈任何意见,我部均认为你司认同该招标文件条款,但合同签订未能及时报送我部完善流程,现对你司提出以下要求:1.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的,限于2021年10月9日前以书面报告报送我部,商讨后执行,限期未报送我部的视为认同合同条款,并于2021年10月10日前签订完成送至我部工经部完善资料。2.目前你司已完成部分钢结构主体施工,因缺少合同、优化后图纸、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导致我部无法支付工程款项,如由此导致劳资纠纷全面自行负责,与我部无关。希望贵司引起重视,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合同签订报送我部,请你司在收到函件后即刻安排。”徐淑辉未回复。2021年11月25日,***发送《关于要求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加快履行合同义务的公函》,载明中铁公司荷一路过江通道工程项目经理部向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发函称:“你方作为我项目部钢结构中标单位的实际履约人,虽然已经将我方告上法庭,当时法庭判决之前你方仍需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要求,现对你公司做出如下通知:一、自2021年9月30日你方中途退场之后,至今仍未提供材料检验检测证明,已严重影响项目正常施工、验工计价进度及整体工期。二、根据我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你方施工用料远远不满足设计要求,存在严重的安全质量隐患。鉴于此,现责令你公司收到公函(包括微信、电话等传达)五日内拆除所施工的不合格钢结构工程,逾期不拆除,我项目将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由你方承担。请贵司认真对待,引起重视。”徐淑辉未回复。 2.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8月25日,***添加***微信,***发送名为《2-中易建设有限公司.doc》文件。2021年8月27日,***:“还差一张那个发票的扫描件,我发给他的是发票抵扣联,他说要发票联,我叫中易拿,中易一下子拿不出来,这我也不知道怎么办这个东西。”***:“让中易先帮忙找一下呗,不然周末了又要耽误两天的。”2021年8月29日,***:“发票还没发过来哦,这样9月份都付不了钱的。”***:“那还不全垫资?”***:“那这个准入证没办好合同没法签啊。”2021年8月31日,***:“上次发给徐的招标文件,你们做好了没的?这个可以先做的,你们公司该办什么手续的办,等准入证下来马上交投标保证金就可以开标了。”***:“好的好的,那**,我现在叫中易抓紧把这个标书做出来,他做标书的时间大概是四天,但是他要知道我们大致的招标时间,因为他公司有这个规定,不能乱盖章,那我们就告诉他我们是四号开标好吧。”***:“嗯,就在4、5号这样,做完先给我看一下吧。”2021年9月1日,***:“准入证基本上是好了,准备一下2.1万,要从中易的账户转到我们项目账户,分开2万和1千两笔打,到时我再给你账户,明天钱就要打。”***:“收到。”当日,***向***提供保证金及标书费的收款账户。2021年9月2日,***发送名为《附件12:分包单位考察评价表.docx》,并说:“**,这个调查表的信息完善一下,按里面需要的内容填写。”***:“好的,我让中易填写。”2021年9月9日,***:“合同今天什么能签?”***:“哪有那么快的。”2021年9月27日,***:“市劳动监察支队要给隧道局和中易发通知,尽快解决。”***:“你中易的就不要叫他乱发通知,中易合同里没签,人家合同都不跟我们签,等一下。”2021年9月28日,***:“合同怎么样了?”***:“好的,我联系一下。”***:“合同、图纸、图审、材料合格证等,这些都没有,没办法付钱。最紧张的是图纸,现在图审都还没开始。”2021年9月30日,***:“今天节前最后一天了,必须把签好的合同拿过来。图纸也要过审。不然付款都要拖后。”***:“昨天晚上去了书记那里,他说今天上午隧道开通仪式,等下午大家碰个面。”2021年10月8日,***发送《关于要求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完善合同签订的函》,载明内容与当日发送给徐淑辉的一致。***无回复。2021年10月13日,***:“图纸图审、合同现在是什么样的结果,怎么一点回应都没有?”原告对该两份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主张证据不能达到被告所称的证明目的,徐淑辉、***均非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且原告从未就本案招投标相关事宜授权二人与被告进行工作对接。 为证明在本案案涉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是原告唯一的授权委托人,其委托权限经被告员工***和**确认,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企业准入资料。2021年8月16日,原告向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分包企业准入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原告办理分包企业准入事宜。2.**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9月2日,**添加***微信,并说:“**,委托代理人之前准入证里面写的是***,投标文件里可不可以换成我的,因为公司之前衢州项目投标都是委托我代理的。”***:“可以吧。”2021年9月20日,**:“填写的人员是否都要到现场,这个受托人是不是可以填写不同的人?”***:“这个你问一下**吧,他清楚点。”3.**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9月20日,**添加**微信,并问:“我想请问一下这个是不是填项目经理及五大员信息?”**:“是的。”**:“填写的这些人员是否都要到现场?”**:“项目经理是要有证的。”**:“这个受托人是不是可以填写不同的人。”**:“最好除了材料都是一个人,而且都用***的最好。”**:“那***是不是要到现场?有很多签字的地方的。”**:“不一定的,但是合同,计价都要他签字。”**:“哦哦,那如果是用项目经理的名字可不可以换掉***。项目经理在衢州比较方便处理这块事情。***他经常要出差去外地。”**:“这个换不了,你们办理出入证就是***。” 另查明,被告中铁建设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签收本案起诉副本材料。 庭审中,原告中易公司称:1.被告有可能是其代理人***通过微信的方式向我方相关人员发送招标文件,我方也是通过微信发送投标文件的,对于投标保证金、交通费及履约保证金,都是***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我方当事人支付至相关的银行账户。我们递交标书之后,一直未收到被告的中标通知。对方一直说有意向让我们来做这个工程,就是让我们先付保证金,又在9月15日在未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情况下让我们支付了履约保证金,这招投标的流程,与以前的流程是不相符的。一般情况下,一个项目招标,经过中标之后签了合同才让中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但是对方提供了虚假的事实情况,也隐瞒签订合同的重要的事实,导致我们错误认识,支付上述款项。关于被告说2021年10月8日发函要求我们补充完善合同签订的函,我们不清楚。2.我方员工一直与***通过微信、电话沟通,核实我方有无中标的消息以及后续的合同签订,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在9月底发现工程被其他人承包之后,我们电话要求对方给我们一个答复,我们2021年11月19日有发律师函要求对方给我方退还费用。 被告中铁建设公司称:1.双方没有明确以哪种方式签订合同,是我们打印出来他们过来拿,补材料有补但是过程比较慢,但是签合同的时候就不配合了,我有说让他过来签合同他没有来,也是2021年9月30日左右,拖延了一个礼拜,10月8日我们就给他发函了。2.我方认为即使款项打到我方账户上了,我方也没有不当得利,因为对方没有履约所以我们不退款。根据内部程序是签合同之前要把保证履约金交了,相当于签合同的前提条件,招标文件也有写到这一点。关于履约保证金,我方认为是不退的,标书费在招标文件里面也有明确不退回,投标保证金是完成履约保证之后达到退还条件才可以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所称原告代表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是否符合表见代理的外观及善意且无过失标准;二、被告能否证实其已明确告知不补充相关材料的后果;三、原告能否基于不当得利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主张返还相应金额及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二,被告中铁建设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案外人徐淑辉与***系原告中易公司代表,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并未显示案外人徐淑辉、***曾向被告表明或确认其为原告并无明确承认其系原告代表。同时,原告提交原告企业准入资料及**、**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是原告唯一的授权委托人,其委托权限经被告员工***和**确认。此外,被告中铁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招标单位,对参与投标的公司及其授权委托人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特别是对于发送《关于要求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完善合同签订的函》此类与双方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的内容时,更应该对原告中易公司及其授权委托人是否确实收到上述函件尽到更严格的注意义务。被告中铁建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能证明其已向原告中易公司及其授权委托人有效送达了上述函件,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被告中铁建设公司与案外人徐淑辉、案外人***之间的关于《关于要求中易建设有限公司完善合同签订的函》、补充材料等沟通洽谈无法认定为善意且无过失,被告中铁建设公司所称原告代表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对原告中易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被告中铁建设公司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在缔约过程中未及时告知原告中标或未中标情况,同时在招投标过程中,案涉工程已被案外人承包施工,被告中铁建设公司的行为确实损害原告与被告中铁建设公司订立合同的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行为人对对方信***损失承担的责任。信***损失通常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以及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益。原告主张被告中铁建设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标书费1000元、履约保证金237400元及相应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利息,应从中铁建设公司收到本案起诉副本之日次日即2022年11月18日起算,以258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至于中铁公司的责任,案涉招投标是由中铁建设公司组织发起,中铁公司仅为中铁建设公司的指定收款人,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先合同关系,原告主张中铁公司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标书费1000元、履约保证金237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应以258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2年11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易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1元,由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速 录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