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3476号
申请人:芜湖市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57004627J,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焦湾村联合路与经一路交叉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6557748J,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路10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芜湖市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7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25028039019953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易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