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2民初3736号之二
原告: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荣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拥军,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理费人民币2580元(已减半),由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