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2民初3736号
原告: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
被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州金坛金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的起诉。。审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