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2民初1544号
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
被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61元(已减半),由常州现代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