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24民初5445号
原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886号东大厦1幢25层。
法定代表人:徐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江苏臻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虹亚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虹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虹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返还我司垫付的医疗费10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3日,我司租用的位于虹亚明湖之星工地的塔吊需要维修,在维保人员维修时,***因擅自攀爬塔吊而受伤。其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急需费用,我司为解救危难为其垫资了101000元的医疗费。我司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事实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曾通过诉讼途径主张赔偿,已被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故其没有法律上的应得到赔偿的依据。***无法律上的依据占有我司垫付的费用,我司多次催要,其一直不予返还,故诉至法院。
***辩称:1.虹亚公司的工地管理不到位。如果有安全管理,我也无法进入工地内,也不会发生意外。2.我在工地上受伤,虹亚公司垫付101000元医疗费属实,但其余的都是我自行负担的,现虹亚公司无合理理由要求我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我不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3日,虹亚公司明湖之星工地塔吊发生故障,虹亚公司通知其安保单位人员陈某来工地维保,陈某安排了吴某到现场维护。当日,被告***随吴某进入虹亚公司虹亚明湖之星花园南园10号楼施工工地,在吴某爬上塔吊进行维修时,***随后爬上塔吊发生坠落,***受伤后在射阳县人民医院治疗。
2019年9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2019)苏0924民初5887号***诉虹亚公司、盐城市耀升塔吊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升公司)、射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陈某、吴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虹亚公司、耀升公司、建筑公司、陈某、吴某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5万元。(具体赔偿金额待司法鉴定后确定)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为:2019年1月13日,***与耀升公司的塔吊维修工吴某一起到虹亚集团建设的宏亚明湖之星工地帮助维修塔吊过程中,其从塔吊上摔下,后送医院抢救治疗。后经了解得知,2018年11月6日,虹亚集团、耀升公司、建筑公司签订了塔吊《租赁协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协议》,由耀升公司、建筑公司负责塔吊维保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对其与虹亚公司、耀升公司、建筑公司、陈某、吴某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未予明确,且对双方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亦未举证证明,亦未能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明确,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民事主体有权请求其返还。在本案中,***因从虹亚公司的塔吊上摔下受伤,虹亚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为其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属于该公司因法律或道德义务的给付,并非***无法律依据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虹亚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01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虹亚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信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丽茹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