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调解协议:一、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于2018年6月25日前支付2031223元,于2018年7月25日前支付2126088元,于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2126088元,于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2126088元,于2018年10月25日前支付2126088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3000000元,以上共计14535575元;
二、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除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92450元以外,还应支付以剩余所有应付款项为本金,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59918元减半收取7995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负担。
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被执行人已陆续支付申请执行人***7534223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分两次主动履行共计案款7704352元,已履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该执行案件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山东省烟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审判长  李春国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