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调解协议:一、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于2018年6月25日前支付2031223元,于2018年7月25日前支付2126088元,于2018年8月25日前支付2126088元,于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2126088元,于2018年10月25日前支付2126088元,于2018年12月20日前支付3000000元,以上共计14535575元;
二、被告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除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92450元以外,还应支付以剩余所有应付款项为本金,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59918元减半收取7995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负担。
执行过程中经查,该案被执行人已陆续支付申请执行人***7534223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双方当事人和解,被执行人分两次主动履行共计案款7704352元,已履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该执行案件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山东省烟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的(2018)鲁0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审判长 李春国
审判员 徐芳东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