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中、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1执保177号
申请人:王国中,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