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1执保176号
申请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虹亚集团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申请人:虹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期限为: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