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初453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东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U。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制股股长。
被告: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孔玮与被告临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许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