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
被执行人:邵德林,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执行高邮市汇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邵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邵德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邵德林、***、**履行(2019)苏1084民初75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邵德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邵德林、***、**银行账户存款768482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市隆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邵德林、***、**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兆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