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2301行初48号
原告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学文,总经理。
被告安龙县财政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栖凤街道大坪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荣鹏,局长。
被告安龙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安龙县西城区行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冉隆斌,县长。
代理人以“江苏华夏灯业制造有限公司”为原告(以下简称华夏灯业公司)诉被告安龙县财政局、安龙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8)黔2301行初81号行政判决书,华厦灯业公司不服,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行终76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夏灯业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称其并未在安龙县参加招投标活动,系行为人冒用其公司名义参加投标行为,华夏灯业公司否认提起了本案的行政诉讼,致使本案没有法律意义上提起诉讼的原告,已无继续审理的基础,且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已刑事立案,应当终结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退还。
审判长 谢贤斌
审判员 吴安静
审判员 吴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曾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