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660号
申请人:无锡锡东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宛山村委旁。
法定代表人:顾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浈,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山大道99-46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亭。
申请人无锡锡东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东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锡东电力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锡东电力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