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3660号之二
申请人:无锡锡东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665541X7,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宛山村委旁。
法定代表人:顾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地产(江阴)有限公司(原无锡惠泽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45438508,住所地江阴市长山大道99-46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无锡锡东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无锡惠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地产(江阴)有限公司,因无锡锡东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3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无锡惠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移交本院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本院执行局依法立案并采取保全措施,案号为(2020)苏0281执保1339号,冻结无锡惠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
2020年7月30日,无锡惠泽置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地产(江阴)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无锡锡东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地产(江阴)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2020)苏0281民初3660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由本院扣划**地产(江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79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地产(江阴)有限公司(原无锡惠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7795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包 彬
人民陪审员 杨群芳
人民陪审员 顾羽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