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振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俊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新区金象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谷玉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891民初13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丹阳市,故本案应由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端,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约定的项目所在地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玲
审 判 员 柏娟娟
审 判 员 王 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缪 珵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