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瑞门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生,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文,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远,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瑞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2586312D,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高桥沿江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月娟,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华瑞防盗门窗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NLT1H9L,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高桥沿江公路。
投资人:张国栋,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月娟,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栋,男,蒙古族,1972年11月6日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月娟,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华瑞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13777611K,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高桥沿江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5年9月19日生,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月娟,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吉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20AK7639,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高桥沿江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月娟,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志辉,男,满族,1989年1月1日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月娟,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6658741K,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振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俊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瑞门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华瑞防盗门窗厂、张国栋、丹阳市华瑞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江苏吉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段志辉,原审第三人江苏富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奚松伟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宏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