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隆达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隆达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财保113号
申请人:昆山市隆达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东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6669379W。
被申请人: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26895XP。
申请人昆山市隆达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享有的动迁补偿款人民币计3500000元予以停止支付。申请人昆山市隆达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DM20163205000000054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市隆达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停止支付该动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享有的在昆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动迁补偿款人民币计3500000元,期限为2016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1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