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991号
原告:昆山市隆达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巴城镇东平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明,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山市隆达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昆山市隆达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市隆达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