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1民初11736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园路8-6号、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广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建邺路199号东沛大厦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广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70元(原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