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09行终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园路8-6号、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有关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德安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熊享元,该局局长。
上诉人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因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9)鄂0922行初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全额缴纳罚款,且与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一致,本案行政争议已经解决。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彭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