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1民初4006号
原告:江阴卡姆丹克元朔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蒋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鸣、徐扬,北京植德(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黄志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兰,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卡姆丹克元朔光伏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阴卡姆丹克元朔光伏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卡姆丹克元朔光伏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卡姆丹克元朔光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0元(江阴卡姆丹克元朔光伏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卡姆丹克元朔光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戈 栋
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
人民陪审员 梅立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