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监察(监察)管辖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9行辖98号
原告江阴市富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一案,安陆市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报请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安陆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宜在当地审理,请求指定到本院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了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对安陆市人民法院的报请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大悟县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自收到本裁定书的次日起,应在7日内到大悟县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交缴费凭证)并提交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逾期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