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4824号之二
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12队。
法定代表人:张一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昊,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三川营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56号1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杨毅锋。
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三川营造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唯华独任审判。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92元,保全费1241元,合计2833元,由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唯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