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012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1012执10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