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佳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1389672732,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66号宝安商业广场A区1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8026668R,地址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北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佳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706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2023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自2023年1月11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并于2023年1月17日起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依法对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到协助执行单位进行查询。依法委托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
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3年4月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连云港市佳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连云港市佳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